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校或异地办学,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生。有多具体?下面就带你了解一下吧!
通知,定期检查招生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核实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资质检查重点是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学校经费、基础设施、师资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分类核定。
通知明确,公布符合条件的学校。每年5月底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通过核查并具有当年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含联合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包括:学校名称、机构代码、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学历学校名单也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通知,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经核实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以及未经生源省和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和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在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举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的招生专业和学校地址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或学校,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生。
通知明确,加强办学能力建设。要通过招生资格核查,推动各地学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调整优化专业,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学校招生资格核验与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联动机制,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优先考虑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的学校。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要责令整改。在确保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鼓励具备相应师资和教学设施的学校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发挥作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通知,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核查工作。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指导和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