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台州交通广播】;
打工妹为了500元好处费,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骗子赚昧心钱,最终500元被没收还被罚款1000元。这是临海开出的首例“反诈罚单”。
26岁的贵州籍打工妹刘某在杜桥一家眼镜厂打工,打工收入有限也比较辛苦,她在网上兼职配音的工作,老板要求用她的银行卡转账,给她好处费,刘某同意了。
去年12月21日,刘某用她的卡共帮人转账2838元。刘某明明知道这个钱是昧心钱,是骗子网络诈骗获得的违法犯罪资金,她也没有去想会不会有不良后果,就给骗子提供了银行卡,得到了500元好处费。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刘某帮助骗子走账的款项,其实就是某个受害人被骗的7000元中的一部分。
3月13日,杜桥派出所民警找到刘某,向她了解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经过,刘某赶紧到派出所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3月14日,临海市公安局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临海开出的首例出借银行卡的“反诈罚单”。
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帮个忙”还能得到“好处”却不知此行为已经违法。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临海公安 通讯员叶明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