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网 财经 湖南宁乡:落实“认房不认贷” 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

湖南宁乡:落实“认房不认贷” 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

中国网财经9月19日讯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出台《宁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涉及房票、购房补贴、买房优惠等12条措施。

《若干措施》指出,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出台《宁乡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对全市实行货币安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推出“房票”政策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的,征收拆迁补偿款的50%可用“房票”形式支付。对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票”实际消费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房票”消费奖励自“房票”发放之日起2年内有效。

《若干措施》明确,将推动“认房不认贷”、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和首付比例下限调整(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等国家政策落实。

《若干措施》还指出,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出台《宁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方式,要求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监管账户,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测,对项目工程建设款实施重点监管,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据了解,《若干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以下是原文: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按照“保稳定、提品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行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出台《宁乡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对全市实行货币安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推出“房票”政策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的,征收拆迁补偿款的50%可用“房票”形式支付。对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房票”实际消费金额的10%予以奖励。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房票”消费奖励自“房票”发放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期限。新建房地产项目在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的,经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经审核后可延缓至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三、适当延迟未售(含自持)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时间。对新建房地产项目房屋竣工后尚未出售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2种方式提出缓缴申请:一是可由其提供高于应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市值的有效担保物(即应缴总额100%以上的优质资产,下同)作为抵押,并经认定批准后,由其公司全体股东作出承诺并提供担保,在其提出自申请之日起一年之内按每销售一套住宅向其项目物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缴存3万元的,可允许其在一年内延迟缴纳。二是可申请先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金额2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8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其提供有效担保物作为抵押后,可延迟至自提出申请后一年内缓缴。缓缴期内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及时补齐物业维修资金。

四、发放人才购房补贴。根据《中共宁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乡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宁人才发〔2023〕1号)精神,对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进入宁乡,2020年7月1日(含)后新引进或新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在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出站后留宁制造业企业工作,并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高素质党政人才,在宁乡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享受8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宁重点产业领域规模工业企业人员,满足相关条件且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薪资档次,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8-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同类型奖励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加大购房补贴力度。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且在2024年5月31日前办理网签备案并缴清契税、物业维修资金的购房人,按所交契税的50%发放补贴。

六、鼓励房地产企业制定让利政策。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团购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车位的购房户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七、优化城区楼盘优质教育资源配置。通过挖掘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市外优质教育资源、培育潜在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委托办学、集团化办学,优化城区楼盘优质教育资源配置。

八、加大房地产营销宣传力度。继续开展房地产宣传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企业,机关,景区“四进”活动,策划房产促销系列活动。

九、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可下调至挂牌价的20%,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之内须缴纳到土地总价款的50%,剩余土地价款可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缴清,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方可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认房不认贷”、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和首付比例下限调整(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等国家政策落实;加快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以及预售资金监管审批流程,缩短放款时间;同时对支持“保交楼”的银行,在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存储方面按有关要求给予适当优先。

十一、推行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建立新建房地产项目行政快审、快批的“绿色通道”机制和市领导联点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少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后,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受理相关规划行政审批前期手续,相关的正式许可证须在全部缴清相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方可办理。

十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出台《宁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采取“全额全程、流向流量”方式,要求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全部通过监测专户存入监管账户,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测,对项目工程建设款实施重点监管,优先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中第五条加大购房补贴力度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市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具体条款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乡支行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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