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12月29日通过的法律,已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十章,共77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档案法的应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就档案资源、档案机构、档案管理、档案利用和档案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七章至第十章规定了档案的编、辑和销毁、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档案的国际业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的通过和实施,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遵循,具有重要的法制意义和实践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下面将对该法的每一章节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共分两节,分别为档案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明确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境,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内的所有活动。第二节则规定了档案工作应本着全面、科学、公开、便捷和便于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档案资源
第二章共分三节,分别为档案资源的构成、归集和保护。第一节规定了档案资源包括中央档案、省级档案、地方档案和社会机构档案等。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的归集和保管,并明确了国家负责归集和保管国家档案,地方负责归集和保管地方档案,社会机构负责归集和保管自己的档案。
第三章 档案机构
第三章共分四节,分别为国家档案机构、地方档案机构、社会机构档案机构和档案人员。第一节规定了国家档案机构负责国家档案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地方档案机构负责本地区档案事业的领导和管理。第二节规定了社会机构档案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明确了社会机构负责自己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节规定了档案人员的职责和权益,明确了档案工作需要具备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共分三节,分别为档案的采集和整理、档案的编目和档案的标志和编号。第一节规定了档案的采集和整理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的编目规范和编制档号的要求。第三节规定了档案的标志和编号的规定。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五章共分三节,分别为档案的利用制度、档案的利用范围和档案的利用方式。第一节规定了档案利用的一般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利用规定。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的利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等。第三节规定了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查阅、复制、引用和传播等。
第六章 档案保护
第六章共分五节,分别为档案的安全保护、档案的修复和恢复、档案的转递和转借、档案的调阅和目录。第一节规定了档案的安全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防火、防盗和防灾等。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的修复和恢复的标准和方法。第三节规定了档案的转递和转借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规定了档案的调阅和目录的管理和管理员的职责。第五节规定了档案的保密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章 档案的编、辑和销毁
第七章共分两节,分别为档案的编和档案的编辑。第一节规定了档案的编顺序和程序。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的编辑和销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八章 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章共分两节,分别为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地方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第一节规定了国家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国家档案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第二节规定了地方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本地区档案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九章 档案的国际业务
第九章规定了我国与外国档案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互访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国际档案交流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章共分四节,分别为违法行为和处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档案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规定了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第二节规定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第三节规定了档案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措施。第四节规定了附则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时间和对其他法律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