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网 科技 风口浪尖的联通腾讯合营案:混改、国有化,哪些误区应厘清?

风口浪尖的联通腾讯合营案:混改、国有化,哪些误区应厘清?

11月2日,一则“联通与腾讯新设合营公司”消息引发热议,随后 “腾讯副总裁已担任中国联通董事”话题更是登上微博热搜。一时间,各方解读和传闻纷纷扬扬。

一向敏感的资本市场反应迅速,当天中国联通A股股价直线拉升至涨停,甚至通信服务板块也随之上涨。

当晚,中国联通发布公告称该合营企业的组建正在推进过程中,尚未完成设立登记,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长远看有利于放大双方优势,壮大CDN、边缘计算产业链。

这桩背靠通信和互联网行业两大巨头的合营案,迅速被外界解读为“混改”动作。同时,腾讯面临“国有化”以及“国家批准双方设立合营企业”等说法也纷涌而来。

种种说法是否准确,有哪些误区需要厘清?

设立合营企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混改”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无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包括中国联通和腾讯产投新设合营企业案。

从官方公示情况来看,交易一方联通创投于2014年4月29日在北京成立,主要业务为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最终控制人为中国联通。另一方腾讯产投于2019年9月17日在广东成立,主要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最终控制人为腾讯控股。

据悉,双方拟新设一家主要从事内容分发网络(CDN)和边缘计算业务的合营企业。交易完成后,联通创投、腾讯产投、有关员工持股平台将分别持有合营企业48%、42%、10%的股权,由联通创投、腾讯产投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在舆论千层浪中,关于混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讨论声量最大。

何为混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解释,混改是指国企和民企之间通过并购重组等种种方式,将原先企业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结构,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互利合作的新常态。

一直以来,国内混改“重头戏”在于国企混改。中国联通正是国内家央企层面的混改试点企业,曾经引入腾讯、百度、阿里、京东等多家企业战投方。

不仅如此,2017年中国联通与腾讯还联合宣布,依托各自在通信、云计算、网络安全领域内的丰富资源与能力,强强联合,在云计算和网络服务领域相互开放资源,推进深度融合创新,打造全新的“云、管、端”互联网产业生态平台。

由此也不难理解,外界会将这桩合营案与混改联系在一起。对此《通信产业报》撰文指出,这合营案并未改变混改主体中国联通A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因此不能将此次合资合作行为与混改“混为一谈”。

“但要从广义上说,混改意味着国企和民企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新设的合营公司是双方的‘混血儿’。因此外界理解将合营案理解为企业的混改动作,问题也不大。”刘俊海补充道。

此外,通信行业专家项立刚也在微博评论,这桩合并案主要对投资公司层面产生影响,意味着资金实力更加强大,投资方向更加广阔,而且投资力度也会加强。但对于公司融合、业务层面影响不会特别大。“要说做混改,业务层面有融合,不会是一个投资公司来承载。”

国企、民企联姻不代表“国进民退”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腾讯的市场风声不断。先是10月24日,关于“中国移动收购腾讯部分股权,实现腾讯部分国有化”的消息传出。随后腾讯回应称,该消息不实。

紧接着10月31日,又有市场传闻称以中信为首的财团正在接洽腾讯南非大股东,拟全额收购其手中的腾讯股票,拿下腾讯控股权。到了11月1日,腾讯最大股东、南非Naspers集团荷兰子公司Prosus以及中信集团双双辟谣,称传闻不实。

有了两波传闻的“加持”,这桩合营案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腾讯“国有化”的传闻愈演愈烈,进而引起资本市场的波动。

刘俊海告诉南都记者,腾讯作为互联网巨头本身就自带流量,加上中国联通也是传统国企,各界自然会对这桩合营案有不同解读,也很容易出现“贩卖焦虑”的声音。

但他强调,国企、民企联姻不意味着“国进民退”,也不是“国退民进”,而是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企业有没有竞争优势要靠市场去选择,让消费者用脚投票。”

刘俊海还特别谈到,要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理解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何为经营者集中审查?

除此之外,在消息传播发酵过程中,还有文章对这桩交易的获批通过冠以“国家批准”的说法。

南都记者注意到,有反垄断学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严谨。因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批准该交易,仅仅是对该交易会否引发竞争问题进行判断,还上升不到“国家批准”层面。

据了解,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的事前监管手段,以防范潜在的垄断风险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过去一两年时间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接连对多起互联网行业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开出罚单,敲响行业警钟。

值得一提的是,10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其中谈到将支持和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督,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

另外,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案件公示表披露了2021年交易双方在三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在中国境内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服务市场中,联通创投份额为10%-15%,腾讯产投份额为0%-5%;在内容分发网络(CDN)服务市场,腾讯产投份额为5-10%;边缘计算服务市场,腾讯产投份额为0-5%。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的;或是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小于25%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本案符合“简易案件”要求,且最终无条件批准这一交易。

与此同时,还有反垄断学者在呼吁反垄断执法机构提高经营者集中案件透明度,公开诸如案件公示期间各方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无条件批准类案件的论证细节等等,以便外界进行实质性监督。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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