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是指培养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并具有一定研究和创造能力的研究人员或高级专门人才。下面是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请参考。
教育部关于发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军委培训管理部职业教育局,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9月1日
中国研究生招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高级学术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供大于求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的学科(类别)和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和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组织。
初审方式分为全国统考、联考、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全国统考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置,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设置。
联考在特定学科(门类)、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单独进行。考生须符合具体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另行提出。
推荐免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我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在确认其免试资格后,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含副题)在启封和使用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答案和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联合招生系统和自主招生系统的试题(包括副题和单题)在启封和使用前按国家秘密管理,答案和评分参考在e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和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组织实施。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名额。
(六)制定免试政策,下达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就读研究生的高校年度免试名额,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管理免试工作。
(七)组织培训招生管理人员,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九)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不断增加的工作任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专门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当地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做好试卷的印制、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
(5)做好考生信息安全工作。
(六)设置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理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考研工作全面负责。
(八)根据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各地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九)协调、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名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的申请,招生单位请愿
(1)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上级补充规定,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建立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的培训。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学科(门类)、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
(四)遴选导师,制定导师管理办法,定期培训新导师。
(五)编纂出版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6)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九)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十)组织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命题、阅卷、复试、体检、考核和录取,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安全工作。
(十二)对新生的思想政治、专业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的申请,对本单位的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学金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门类)、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进行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将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学金体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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