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网 财经 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发行律所为北京中银律所,曾因未勤勉尽责被监管处罚

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发行律所为北京中银律所,曾因未勤勉尽责被监管处罚

1月22日,深交所对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决定显示,思创医惠在2020年的可转债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据此,深交所对思创医惠给予五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公开谴责的处分。

翻阅资料发现,本次发行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何敬上、李放军。发行人律师声明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表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因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尽责,被监管处罚

根据监管部门通报数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过去曾被交易所、证监会处罚。

2021年4月,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出具《关于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上证债监〔2021〕1号)。

文件显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债券发行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发行公司债券18远高01、19远高01和19远高02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该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提供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导致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记载的有关抵押权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此外,2016年9月,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在为振隆特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银律所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二、中银律所工作底稿不完整;三、中银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工作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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