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阳光财险、阳光财险分支机构及其相关时任员工的处罚。
官网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涉事员工,因“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等四项主要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计处以罚款518万元。
其中,阳光财险被处以罚款130万元;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各被处以罚款50万元;对涉事个人包括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靳守林等9位各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不等金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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