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网 快讯 广东省高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

广东省高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

PANews 12月18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文披露一起案件,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利用手机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后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在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非法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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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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