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东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刘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太康东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一名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打响了该法正式实施以来洛龙区的“第一枪”。
新京报记者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处获悉,12月22日,洛龙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太康东路办事处辖区一男子涉嫌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接线索后,太康东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侦查,经过研判锁定了该男子的位置,并于当天下午6时在其居住的公寓内将该男子抓获,依法带回接受调查。
刘某接受民警的审讯。图源:河南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经民警调查,违法行为人刘某自今年11月23日起,通过本人名下手机号向不同地区的数百名群众拨打电话,引导对方添加电信诈骗团伙的QQ号,导致1名群众受骗,损失金额2万余元。
太康东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刘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