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2017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请参考。
2017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保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保密办,中国科学院边疆科教局、保密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保密办,中共中央党校、保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保密办。
《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
2016年11月25日
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研究生及学位论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和任务,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制作、处理多项国家秘密的研究生。
攻读在职学位的研究生已被认定为涉密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处理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保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该是保密人。
第四条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条件和保密机构,建立以导师为主导、研究生教育相关部门和保密机构为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涉密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保密监督、检查和教育。
第五条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的数量和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密研究生只能接触、了解、产生和处理涉密的国家秘密。确需接触、知悉国家机密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或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接触国家秘密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分类研究生管理
第七条培养单位确定保密研究生,在研究生开展保密内容研究或公开保密学位论文前,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确认,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批后,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学习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培养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保密专项教育培训。
第十条涉密研究生出入境证件由培养单位保管。培养单位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履行保密审批手续。秘密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的,培养单位应当与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严格检查督促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行踪等相关信息,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密研究生即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研究生学习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不适宜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涉密学位论文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密论文应当分类标注:
(1)学位论文的主题、研究方向、主要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开题前,导师和研究生必须根据所开展的科研项目的密级确定秘密;论文的选题、研究方向和内容属于自发研究,没有保密的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持。相关内容泄露后确需对学位论文保密的,应在开题前按要求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论文保密申请(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知识范围等。).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密级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培养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具有相应密级权的单位,综合考虑保密条件保障和本单位在密级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决定是否批准。
(3)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更。
(4)机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封面或首页标明国家秘密。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被清楚识别的方式进行标记;如果电子文档包含国家秘密,应制作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不能与文档正文分离。
第十六条保密学位论文应当作为国家秘密的载体严格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的管理:
(1)起草、研究、实验、储存等。保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如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使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及开题、期中考试、论文评审、答辩、学位审查等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执行。
(3)学位论文保密内容的撰写和修改必须在保密计算机上进行,存储介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使用的必须是培训单位购买、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并按照相关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的保密要求,按照相同的保密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机密存储介质和私有存储介质处理机密内容。
(4)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复印、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机密学位论文应通过计数、编号、登记、签名等程序提交审查。它们必须密封并标明等级
第十七条保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经审批后有关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涉密国家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密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图书馆,移交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
第四章涉密研究生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培养单位应当提前告知保密研究生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依法通过多种措施维护保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的涉密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奖励和鉴定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培养单位要为保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保密场所、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培养单位应当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涉密研究生和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涉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培训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研究生和学位论文的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