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4日,财政部公告,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管理办法》显示,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金融基础设施、研究院所等推荐。
国债承销团成员入选基本条件显示,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2号)同时废止。